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 X射線,γ射線,細菌,霉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布的職業病,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病危害分布很廣,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機械、化工等行業職業病危害最為突出。
職業健康 / Occupational Health
時機:新、改、擴建項目“三同時”、可研階段、初步設計階段
意義: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設計階段,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對勞動者健康影響、防護措施等進行預測性衛生學分析與評價,確定建設項目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為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提供可續依據。
法規:《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時機:所有企業每年一次
意義:對全面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與濃(強)度,對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定期進行檢測并做出相應評價。
法規:《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以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
時機: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三年一次
意義: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后定期或不定期對該項目職業病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措施及效果、健康影響等職業病危害現狀進行的全面評價。
法規:《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時機:新、改、擴建項目“三同時”、可研階段、初步設計階段
意義: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措施及效果、健康影響等做出綜合評價。
法規:《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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